快递员以及冒充快递员的入室违法犯罪,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来,家里是堡垒,未经同意,非法闯入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要被法律制裁,但快递员就不同了,因工作需要,敲门入室是合法的。而快递员又是鱼龙混杂,素质不一,所以寄取快递时,要有防范意识,尤其是单身女孩。2018年9月14日的温州,就发生过中通快递员入室取件,见色起意的强奸(未遂)案件。被害人痛苦不堪。事后涉案的快递员因强奸罪被判三年六个月。
就本案而言,圆通快递的快递员涉嫌强制猥亵,还是发帖人所说的强奸,有待于进一步调查,依法处理。所关心的是,此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是否有连带赔偿责任?按,一般情况,快递公司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员利用取件的机会,予以性侵,与职务是有事实关联的,但是该行为受益人并非公司,故是个人行为。故在上述的温州案件中,中通快递公司与被害人是协商解决赔偿的(协议至今保密),而非法律解决。类似的情况,还有海南高铁检票员殴打送客人案件,检票员被提起公诉。该案中检票员的阻止送客人,单位是受益人,故高铁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员工执行职务中违法犯罪,如果单位没有受益,是员工个人行为,自负其责,单位没有赔偿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例外的。即如果公司明知员工有问题,还提供平台,为其违法犯罪提供提供便利条件,则是帮助犯,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