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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独立候选人参加人民代表选举蔚然成风。参政议政是大事,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今天看到一博友《“独立选举人”难以逾越的两条“红线”》(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0dfbf0100s7v0.html,值得重视。

 

文章说:“首先,“竞选”在现阶段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毛遂自荐寻求选民联名签字也好,主动“游说”选民作出当选承诺也好,如此做法理应归属于竞选行为。而竞选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保障,实践中这一法律“红线”是难以逾越的。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有明确的规定,如:“(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即使没有贿选,竞选行为也难以与“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法律规定划清界限。

 

再说,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法律是有明确的限定。选举法最近一次修正将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调整规定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这一调整,实际上是在限制代表候选人主动要求与选民见面,以防止出现选举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关于这一点,选举法在修正过程中有过讨论: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草案一开始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应该说进步不小;然而,最后定稿还是删除了代表候选人要求与选民见面的规定,法律的调整是不言而喻的。”

 

本律师不同意以上文章的观点,认为:

一、竞选是合法行为。首先,在公法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选举法没有禁止竞选,因此竞选是合法的。其次,选举实践中,如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已经得到认可,是成熟有效的选举方法。再次,竞选应该是选举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但实践中,候选人务必把握“所公开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竞选中的承诺等是必须合法的”,否则就可能被带上套子。

 

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是合法的。首先,法律没有禁止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故见面是合法的。其次,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选举是应有之义,如果面都见不到,谈何选举。再次,选举法上规定由选举委员会组织见面,应当理解为“如果选民要求见面,选举委员会必须安排见面,即安排见面是选举委员会的义务,而不能反面理解为除此之外,候选人不能与选民见面。

 

当然,对于法律,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可能有其他理解,因此在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候选人的竞选要慎重。建议候选人与选举委员会多沟通,尤其是竞选方法获得确认后再施行。事后有争议的,应由法律公正裁决,对于法律空白部分,应根据法理、习惯,禀着公正之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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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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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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