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有证据,基本排除拐骗拐卖。一方面,梁某华、谢某芳二人在千岛湖骗出章子欣时使用真实姓名,与拐卖拐骗儿童犯罪特征不符;另一方面,经溯源两人的活动轨迹和通联情况,梁、谢二人带走章子欣后,与外界联络简单,未发现有联系上下家情况。
二、经调查,未发现梁、谢二人有参与非法宗教组织等情形。
三、女童不是失足落水,种种迹象反映出两人有携章子欣一起自杀的动机。一是章子欣失踪地点地处偏远、道路难走,且无灯光,仅凭章子欣个人难以到达。另外,当晚有目击者看到梁某华背着章子欣出现在失踪地点附近,推断当时章子欣已相当疲倦,可能处于睡眠状态。二是章子欣失踪后,梁、谢二人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有悖于失足落水的情形。三是根据现场视频监控分析,梁、谢二人离开时已无章子欣随身携带的日常用品,且在后续现场搜寻中也未发现,初步推断章子欣遇害后,梁、谢二人还处理了章子欣的日常用品。
警方的这份通报与采访,较为详实,不但给出结论,还给出证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惟官方通稿,落笔谨慎,表达有点晦涩,直白的意思是:章子欣是生前溺死,不是失足落水,涉嫌被杀害,但缺乏直接证据指控租客故意杀人,故未点出故意杀人罪名。租客作案动机是让章子欣陪葬,因为这对租客没有子女,且经济拮据,自杀的想法久矣。
但是,该案还是疑点重重,需要突破,才能逻辑成立,符合常识。通稿讳言邪教,调查也未发现租客参与非法宗教组织,但租客很可能有迷信思想,即民间信仰,所以要继续调查租客的思想状况,否则难以解释一些现象:第一、既然有携带女童一起自杀倾向,为何女童投海时,他们没有投海,却要去东钱湖绑住衣服投湖?地点变化,必有原因。第二、通稿没有注意到当事人衣服的变化,以及所代表的意思。从最后监控视频看到,女租客衣服去海边时是浅色,回来是深色,章子欣去海边时白上衣,打捞起来是红色T恤。显然,在失踪的三小时期间,曾经换衣服进行某种仪式,而不是单纯的谋杀。第三、须注意案件的文化背景。两租客来自粤西,或受海边信仰影响,且带着女童一直在宁波、漳州、汕头海边转悠。自杀的时间是阴历6月初6子时左右,乃酒后互绑衣服、手拉手平静投湖,足见是精心选择时间、地点与仪式感,而非巧合或者偶然。这些非要租客所信的迷信来解释不可。故租客很可能是遵循某迷信方式,先害了小女孩,再自杀,以求死后组成家庭。以上的大胆假设,还需小心求证,收集证据,尤其是寻找两租客的手机中内容来证明。
在法律上,本案中两租客已经涉嫌拐骗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两罪。租客没有联系上下家,没有出卖目的,排除拐卖儿童罪,但欺骗儿童脱离监护人,是涉嫌拐骗儿童罪。在拐骗期间,又涉嫌溺死女童,故又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两租客自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相调查还是要继续进行,直到水落石出。在民事上,女童家属可以对两租客的继承人索赔,要求在租客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是鉴于租客无钱,赔偿亦是名存实亡矣。
太可怜这个小女孩。假如真是迷信作用,那也该去除迷信,不再害人。假如蒲松龄在世,这种租客在地下也该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