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引起的一个思考是,死刑犯的尸体属于谁?尸体是否《物权法》上的物?这些法律都是空白。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习惯办。国人的风俗,尸体由近亲属处理,在亲人举行祭祀仪式后,予以火化或者入土为安。尸体由近亲属处理的另一原因是,能保护尸体的完整性,如果由其他人处理,则尸体器官或不安全。因此,尸体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民法没有规定尸体权属,刑法、刑诉法也没有规定尸体处理,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48条规定:“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但该条司法解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值得商榷。
其一、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已规定的条文,而法律对尸体归属没有规定,解释无从谈起,因此该解释实际是赋权,即赋予国家处理尸体权。其二、该解释虽然规定尸体交还家属,但事实上因火化条件已经很成熟,家属只能领取骨灰,见不到尸体,这样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亲人无法告别,二是亲人怀疑器官是否完整。所以,应当规定家属可以见死者的尸体,并在家属的目视下火化,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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