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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新闻联播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选举法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独立候选人”是民间的俗称,即是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因为不是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没有组织依靠,是故称为“独立候选人” 。不过,独立候选人中“独立”两字,有点“不和谐”,顾名思义有点个人主义的味道,所以改称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既名副其实,又贴近选民。全国人大对“独立候选人”的正面回应,使广大选民更了解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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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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