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虞书·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人性不可测,大道幽暗,真诚地以中庸之道解决问题(尚书已被阎若璩考证出有部分伪书,暂置不论)。下面真实案例,发生在长三角。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各方出招,争夺公司控制权。最终的平息,是精疲力尽的诉讼战后的和解。现行的公司法诉讼,尚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这家公司工商登记是两个股东,A持股40%,B持股60%,A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实际上B持股中的20%是A的,双方签订有代持股协议,即A实际持股60%。由于A掌握市场,B在外面还有其他公司,于是口头约定,公司实际A经营,B每月领工资。合作三年,公司的销售额从千万到上亿,B工资从每月五千到八万。到2018年初,公司业绩再翻倍,这下B不肯领工资,要分红了。
第一回合,B与公司会计预谋后,先下手。第一、把印章抢到手,第二、以签合同方式,转出公司资产几千万给朋友公司,第三、以公司名义贷款百万后领走。A发现后,第一、去重新刻章,但未被准许,因为公章还在,并非遗失。第二、去报案B侵占公司财产,但公安认为是股东纠纷(真功夫案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定职务侵占罪,是少见案例),证据不足,不受理。公司陷入僵局,实际停顿。
第二回合,A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诉B,要求返回公章,此案法院受理。A同时起诉B朋友公司的合同纠纷,拟通过诉讼取证,证明合同不正常(是转移资产),以再次报案。不料,在诉讼过程中。B以大股东身份做出股东会协议,撤掉A执行董事职务,换上B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51%以上股东就可决议)。这样A的诉讼马上泡汤,被釜底抽薪,失去主体资格。
第三回合,A很被动,要夺回股东控制权,即使去法院确认代持股协议,A是实际大股东(40%显名股份,加上20%隐名股份),但以此去推翻B的股东会决议,也很难,因为隐名股份没有表决权。此时B全面掌权,继续转移公司资产。好在此时,供应商站在A这边。集体起诉B掌握的公司,查封其账户,让B日子难过。B无奈,通过中间人与A协商,双方互分公司资产,A把股权转让给B后退出。此役,A元气大伤,B得到公司亦是空壳而已。
笔者不厌其烦,写出上述过程,实是因为现有之公司诉讼,没法真正解决公司僵局(刑事一般不介入,公司解散法院基本不判)。从实际效果看,往往是先下手的得利。本案最后解决,是供应商的友军相助,外来施压迫使B和解,若无此招,则或不了了之。再顺便说个类似案例,有个公司,两个股东,股份三七开(30%,70%),公司业务上去后,大股东不分红,不给小股东看账。小股东觉得打官司麻烦且不能解决问题,就叫人把公司电脑抢回来。电脑里面都是公司业务资料,缺之不能经营。大股东去报案,也不受理,说是股东纠纷,小股东亦辩称公司财产里面有他的份。这个不正规路子,竟然很有效,最后和解,一方转让资产,一方转移股份,让法律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