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是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克拉玛依区法院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量刑反映了“立法没立好,司法找出路”。在立法上,醉驾只有一个量刑台阶即拘役,而没有管制、罚金、缓刑之类的,这样导致“只要醉驾,不论情节,就要坐牢”,没有做到根据情节区别对待。因此,克拉玛依法院为了衡平量刑,祭出“免于处罚”这个冷门兵器。
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该条文,实践中适用很少,而且存在争议。因为该条文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而刑法分则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对“免予处罚“是普遍适用所有罪名,还是具体适用11个事由、5个罪名,司法持谨慎态度,还有待于立法或司法解释来明确。
本律师以为,醉驾入刑的标准是清楚的,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即应定罪,但醉驾又有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因此对于醉驾的量刑应当分阶层,譬如增设管制刑、罚金刑等,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而不是现有的拘役一刀切。在立法没有修改前,法院为衡平个案正义,以“免予处罚”来放过醉驾,是不妥当的。“免于处罚”是刑罚的特殊情况,不应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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