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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读到“本人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一句时,内心咯噔一下,觉得怪怪的,不疑处有疑。该声明书是对方律师提供的。再查网上的类似版本,几乎千篇一律是放弃继承权的说法。不仅律师,还有公证员、法官,包括教科书都是说放弃继承权,甚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大家都在使用,并不等于就是正确的。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但作为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是不能被抛弃或者放弃、转让的,放弃的是权利的行使,譬如放弃继承遗产,而继承权本身还是存在的。社会习惯用语的“弃权”“放弃权利”是指“放弃权利的行使,而不是放弃权利的本身”。故放弃继承权的说法不规范,逻辑也有问题。


再查《继承法》的法条表述,没有出现过“放弃继承权”,而是说“放弃继承”。《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有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其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换言之,继承权可以丧失,但不能放弃,放弃的是继承(遗产)行为。


综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规范,把一个社会习惯用语作为法律书面表述,逻辑不通,改为“放弃继承声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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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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