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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时许,一名20岁的女子从曲靖沾益某宾馆4楼跳下,全身20余处损伤(半瘫痪),事发前,女孩在宾馆楼梯间被两名男子拖拽上楼。沾益警方对此不予立案,复议后维持原决定。家属申请复核,1028日,曲靖警方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此事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曲靖公安《关于李某池跳楼受伤一事复核情况的通报》称:李某池与男友朱某敏发生争吵。814日凌晨,李某池与朋友卢某奥回宾馆,李某池不愿上楼。卢某奥拿着李某池手机到宾馆房间找朱某敏。633分许,李某池来到宾馆找手机下楼时,与外出寻找李某池返回朱某彬、吕某相遇。为让李某池回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边劝边拉,朱某彬还拿了李某池的手机。三人进入房间后,朱某敏责骂李某池。李某池向朱某彬索要手机时,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李某池。朱某敏上前打了李某池一耳光,伸脚踢向李某池时被朱某彬拦住。朱某彬将朱某敏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突然起身从406房间窗口跳下。曲靖公安认为: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窃以为,本案的通报的分析,不符合常识。女子跳楼,虽然是自己行为,但是受到拖曳、被打耳光、被责骂所引发。若是善意相待,怎么会突然跳楼呢。在法律上,本案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罪一般要达到24小时(有组织拘禁的达到12小时,见两高关于“软暴力”的意见),但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楼道上拖曳,即“追逐、拦截”行为,在房间内的“殴打、辱骂”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且引起自杀严重后果,故涉嫌寻衅滋事罪。强扭的瓜不甜,即使为了“和好”,但以暴力方法拖曳,并引发跳楼,其主观有侵犯人身自由的故意。唯一可以商榷的,与其他寻衅滋事不同的是,本案有感情纠纷在内,熟人作案,不同于社会闲散人员的流氓动机。所以本案,还是要朝寻衅滋事方向,继续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认定。无论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成立的,要民事赔偿。

 

关于女生被拖曳,有2016年的如家和颐酒店袭击事件。一女子在酒店深夜,在电梯厅翻包寻找自己门卡,之后,突然被一陌生男子拖拽至无监控的楼梯间。事后查明,是该男子是来酒店发放淫秽卡片的,误以为女子是同行来抢生意,故对其拖曳殴打。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方表示因最终未造成认定的轻伤后果,而未追究故意伤害罪;因未持械殴打,而未追究寻衅滋事罪;检方最终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责,建议量刑13年。涉案男子李某认罪,法院以其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个案子,女子也是被男子拖曳袭击,但没有造成轻伤,故没有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但其实这种袭击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造成人心惶惶。而曲靖女子案中,女子被拖曳、拦截,也是被袭击,且造成跳楼的严重后果,情况是不同的。最终是否指控寻衅滋事,还希望社会讨论,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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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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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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