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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杭州公安局下城分局发布关于“人人爱家金融”网络借贷平台案情最新进展。警方称,人人爱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应将自己在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奖金等费用全额退缴至指定账户。
 
这则新闻引起两级分化的议论,一种认为杭州警方追缴赃款的力度大,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一种认为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不该追缴,劳动法保护工资,至于奖金可否追缴另议。实际上这个通报,逻辑上也有问题,既然认定为工资,则不该再认定为赃款,如果要把工资也认定为赃款,则要加上引号,即该“工资”并非真正的劳动报酬,而是违法犯罪所得。故语言符号不能说不重要也。
 
窃以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工资不被追缴,因为单位犯罪追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普通员工的工作,客观上虽然对单位犯罪有帮助,但主观上没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并不涉及违法犯罪,其工资非赃款。也有普通员工知情单位违法而工作的,往往作为情节轻微,不予追诉,此时其工资可以算灰色收入,但也非刑法上的赃款。对于员工是否犯罪,最近的司法动态,可参考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了《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对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不以其职业、身份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普通员工的“工资”是可以追缴的,即在明知是犯罪而成立单位“工作”,此时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种所谓的单位,实际上是幌子,实际上是犯罪团伙,当然可以追缴。
 
所以,具体到杭州这个案件,如果定性为单位犯罪,对于普通员工的正常工资不宜追缴(超过正常市场行情的工资,则有问题,超过部分可要求退回),对于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与责任人的涉案的工资奖金提成等可以作为赃款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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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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