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有一国外来京女子不自我隔离、不戴口罩。社区防疫人员劝之,不听,还大喊“救命,骚扰”。随后,民警上门予以口头警告,要求其必须在家隔离14天。女子还辩解是锻炼。据悉该女子是澳籍华人,系拜耳员工。上述视频曝光后,引发公愤。有网民去拜耳中国的新浪微博下留言质问。拜耳旋即根据“相关规定”,辞退该女子。网民一片叫好,但也有人认为砸掉饭碗的处罚过于严厉。
 
按,该女子没有遵守防疫规定,还怼防疫人员,是违法行为。外国人入境,要隔离14天,是个严肃规定,既是对其本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所以,以锻炼为由,外出不戴口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必须呆在家里隔离观察,避免可能的疫情发生。对于该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另外一个问题是,拜耳可否因之辞退该女员工?从拜耳的声明来看,该女员工似乎是与拜耳总部(在德国)存有雇佣合同关系。该解雇的法律适用德国法律。若根据我国的劳动法来分析,则该辞退行为亦可商榷。因为,该女子是在自己居住地个人行为违法,整个过程中没有涉及单位拜耳公司,与拜耳是没有关系的。拜耳公司大概是认为公司的声誉可能被牵连损害,故予以辞退。拜耳可能受到的实质伤害是,被质问为何公司有这个不守法的员工?唯有在公司受到实质伤害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对于该员工予以调岗、降薪或直至辞退等纪律处罚。目前而言,拜耳在该女员工尚未被行政处罚、尚未听取女子申辩的情况下,即一刀两断,予以最严厉的辞退,操之过急,在程序与实体上都存在问题,将来可能面对法庭的裁判。不过,从公关的角度来看,拜耳的果断还是富有成效的,哪怕日后赔点钱,也划算。
 
该事件引申出的法律问题是,员工的个人道德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可能损害公司声誉时,公司是否有权解聘?换言之,公司对员工的管理界限在哪里,是否包括道德条款?这界限,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含糊不清,尚无清晰标准,只是具体个案具体处理。窃以为,员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公司管的是员工劳动成果、劳动纪律,对于员工的私德不应干涉,唯员工私德影响到公司声誉,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譬如形成公共事件时),公司可以惩戒员工,该惩戒也须符合比例原则。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