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晚,沈阳和平区一家“杨妈妈粥店”的店铺门口,摆着一个充气的拱形门,门上贴着一条大红条幅,上面写着“热烈庆祝(某国)疫情,祝(某国)疫帆风顺”等字样。该照片被传到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目前条幅已被撤下。涉事公司也已发出道歉声明,说这是分店长招揽顾客的个人行为,并解除了与之的劳动合同。
该条幅对别人的苦难幸灾乐祸是不厚道,传到网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法律上,此种条幅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由于对违反第九条的罚则太重,即对于轻微违法,罚款起点20万,不符合比例原则。所以执法实践中,还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故本案中的店家可以不罚或减轻处罚。至于挂条幅的分店长,亦是有宣泄情绪之意,现在已被解雇,亦是被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