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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的行为,法律一般都有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则参照习惯,没有习惯的,则参照法理来执行。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请客吃饭案例。一桌人跑光了,最后剩下的一个客人有无买单的义务?

 

媒体报道:今年4月,厦门一家餐厅接待一桌客人,共消费2759元。买单时,客人相继离开,只剩下男子颜某。颜某他是被临时被叫过来吃饭的,买单的应该是点菜的那个人,即约他吃饭的朋友林某。餐厅将颜某告上法庭,认为应由最后一位客人买单。

 

庭审中,颜某说,林某以介绍客户为由叫他出来吃饭,到达包厢时,林某与其他7人已经开席近一个小时。他没有再点新的菜品,只喝了三瓶啤酒,吃了一点剩菜。当晚10点多,其他人以去酒吧订座为由先后离开,包厢里只剩下他和林某。林某对我说他去结账,但转头就不见了...”此后无论怎么联系,林某再也没有现身。颜某表示,自己只愿意承担自己食用的那部分菜品和酒水的费用。法院表示,将向涉事的第三人林某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再做出判决。

 

此案,颜某明显被所谓的朋友林某坑了,被留下来当做人质。饭店为了追讨餐费,当然是要留住颜某要钱了。颜某也是有委屈,自己不是做东的,也没吃了多少,却要为全桌买单。那么法律上该如何处理呢?

 

窃以为,饭店能否叫最后一个客户买单,要看具体情况。

第一,如果事先订座的,则根据《合同法》,订座人是餐饮合同主体,有买单的义务。哪怕这个订座是替朋友联系的,也要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订座的没有付款,饭店也可以要求同桌的代付。没有代付的,则起诉订座者。

 

第二,如果没有事先订座,是一起来饭店或者陆续来饭店的,则同桌的应视为“债务加入”,即每个人加入饭局的债务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参考《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在饭局中,有客人主动愿意替东道主支付的,饭店可以收下。在法律上叫“第三人代为清偿”。可参考《民法典》第552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最后一个客人,已经加入既存的饭局,是有付费义务的,在付费之后,可以再向做东的林某追偿。之所以,饭店可以要求同桌客人付款,因为:其一每个客人都消费了,其二饭店没有义务去一一询问,哪个客人支付,哪个客人不支付。如果这样做,既不礼貌,也缺乏效率。所以,最后一个客人就有付费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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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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