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一个大爷去超市买东西。超市服务员见其裤袋鼓鼓囊囊,遂去检查,老人不肯,僵持中,老人仆地猝死。事后,家属起诉超市索赔38万,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最终发现裤袋中有鸡蛋,有偷拿行为。
此案报道后,舆论上大多数支持超市,即老人偷拿鸡蛋,超市有权检查,无须赔偿。也有少数人指出,超市检查要遵循正当程序,不能随便检查。本案中虽然最终证明是大爷偷拿鸡蛋,但不能以果溯因,说明检查本身就是对的(如果没有检查出鸡蛋呢?)。总之,超市检查顾客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
本案也让人想起沸沸扬扬的屈臣氏搜身案。1998年7月8日,上海一个女大学生在上海屈臣氏超市四川北路店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于是女生被超市两次脱裤检查,但最终没有发现东西。随后女生起诉超市侵权,一审虹口法院判决屈臣氏赔偿女生25万,二审改判1万精神损失。这是个著名的尊重消费者的案例,但可惜没有确立超市检查的规范。
在法律上,超市是不能随便检查客户的人身,这涉及人身尊严与搜查权。同时超市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逮住小偷小摸的人,可以有必要的保安措施,即对顾客有一定的检查权。这种检查权,属于民法上的私力救助,即情况紧急来不及报警时,超市留置嫌疑顾客,要求顾客自证清白(一般是要求顾客自己检查,掏出东西,而不是超市去搜身,超市是没有执法权的。顾客不肯自证清白的,等警方来处理)。如果发现偷窃,则移交警方处理或私了(有的超市规定“偷一罚十”,类似执法,亦有问题)。如果没有发现偷窃,则道歉或适当补偿了事。
所以,超市检查顾客是严肃的事情,一般要求必须有初步证据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超市才可以检查。初步证据或者合理怀疑是指监控下看的偷窃,或目击偷窃,或者看到顾客身上有超市的东西。如果没有初步证据,超市是不能检查的,否则超市可以检查任何一个怀疑对象了,会伤害绝大多数的无辜顾客。
南通事件则刚好卡在这个法律要点上,即看到顾客裤袋鼓鼓囊囊,算不算合理怀疑?窃以为,裤袋鼓鼓囊囊是有多种情况的(包括随身带的包鼓鼓囊囊等),有可能进超市时自带的,也有可能是装有超市的东西。为谨慎起见,不应直接去检查,而是应该先交涉,或者查监控后再检查,否则是很容易犯错的。本案中,恰巧老人裤袋中有鸡蛋,如果是随身物呢?所以说,不应该简单地从结果去评价检查的正确性,而是要求检查本身要遵循一个合理的规范。这也是超市是否有责的关键。如果是合理检查超市无责,如果不合理检查,超市有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