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定性,引发热议。这是见义勇为,还是事后惩罚(故意伤害),或兼而有之?
冷水滩公安案情通报: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经查:6月1日,某商场内,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8月25日,案情通报后,记者专访了胡某父亲胡师君。
胡师君:案情通报中,对雷两次猥亵女性行为只字未提。而且听我小孩陈述,他只踢了他(雷某某)一脚,没有对他进行二次攻击,也不存在二次伤害。案情通报中,缺失当事女生在报了警的情况下,雷某某明知自己犯法才逃跑的细节。到目前为止,警方承诺的对他(雷某某)行政拘留还是一纸空谈,实际上他7月2号已经出院。
记者:事发后,当事女生是否接受赔偿300元,这300元是什么名义?
胡师君:孩子事后讲的,赔偿了300元。当时派出所把猥亵人带到派出所,并让当事女生检查身体,这300元是女生医院检查费和打车费等。他们双方之后签了份协议,以后互相不追责。
记者:在派出所协商时情况如何?
胡师君:当天我带着律师陪孩子一起去的,对方有个自称是他亲戚的男的,一看就是社会上的人,我担心孩子受影响,就向警方提出不让孩子和对方面对面接触。后来对方提出索赔20万,我家里条件一般,也觉得不合理,没谈拢。
记者:您的期待是什么?
胡师君:我期待有关部门秉公处理。我同时希望,另外那位被猥亵的女性(当天另一位被袭胸猥亵的女生)能够站出来指证雷某某。
新闻对照看,问题就显现了。
第一、 雷某的猥亵行为,并没有被处罚,而是赔偿300了事。(袭胸)猥亵是治安违法行为,本该被拘留或罚款的,而且猥亵并非民间纠纷引发的,故不可以赔偿私了的。但从6月1日案发,至今8月底,早超过了治安案件的处理期限(一般30天)。所以本案存在渎职行为。
第二、 胡某脚踢雷某是一个环境证据(表面证据),即发生了脚踢致人轻伤的事实,但该行为的存在多种可能性,譬如可能是为了把雷某带回监控室继续对证,扭送公安,也可能是单纯的泄愤,事后惩罚。就本案而言,雷某猥亵在先,而女生已报案,在监控室对证时,雷某心虚逃跑,此时胡某去抓住雷某,是有正当目的,即为固定证据以及逮住人犯。故此时的踢人,有紧急制服之意,而不是为了斗殴。即使下手过重,构成轻伤,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可以民事解决。
第三、 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是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的适用要符合常识。就本案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正常人是不可能眼睁睁看着坏人逃跑的,所以要去抓捕或惩罚。纯粹以法律而言,抓捕是私力救助的正当行为,一般免责,而事后惩罚是私下用刑,法所不许,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是一边抓捕,一边事后惩罚,则以人性论,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冷水滩相关部门,仔细调查,作出正确结论。从报道来看,胡某的行为有抓捕与惩罚,兼而有之,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