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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闻,真没想到,在大街上穿个模仿囚服的衣服,就被治安拘留了。


西安警方通报称,2020年9月8日,本地微信群里流传一张图片,图片中有两人身着“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骑摩托车行驶于西安市电视塔旁的公路上。经调查,视频中身着“囚服”的两人为侯某某和黄某某。两人通过某网店定制并购买了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随后身着所购“囚服”骑行于市内。该侯和该黄对其出于好奇、标心立异的心理而做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侯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平心而论,穿个模仿的囚服在大街上逛,确实令人观感不佳,而且会引发是不是真的囚犯的联想?故囚服上街,并非善良风俗,但因之将穿囚服者予以拘留,亦是过矣。报道没有说行政拘留的法条,但肯定是寻衅滋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行为,没有精确的行为规定,相当模糊,成为口袋,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执法人员说了算。这样的法条与执法是很危险的,任何人都不知道行为边界,都可能因该条款而被追究。

法考的罗老师说寻衅滋事是法律的耻辱,但是他的那篇讲话,在很多网站中消失了。其实,法律的明确性是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要求,只有明确才有预见,公民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是模糊,则公民手无足措,执法机关亦是把握不准,很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其次,还要破除法律万能的思想。寻衅滋事之所以成为口袋(罪),就是想把一切违法犯罪都予以惩罚,一网打尽,但其实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法律尚无规定的是不能惩罚的。换言之,法律有滞后性,对于有社会危害性的新类型行为,法律有一个不断总结再处理的过程,而不能一蹴而就地全面预防,以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试图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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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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