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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的挖坑公厕事件,形象地解释了“挖坑”的意思,就是让人掉进陷阱,以谋财。

 

近日,媒体报道,游客在甘肃G215国道阿克塞至敦煌段遭遇专坑游客公厕。这公厕建在沙土上,过路车看到后去如厕,于是陷入沙土中,动弹不得,只能花钱雇请周边店家拖车。有个热心游客,想见义勇为,帮助拖车,但被挖坑的相关人员蛮横拒绝“我这个地方不是谁想来拖就能拖的,你有救援证没有?”,据悉,拖车费要几百到上千。曝光后,敦煌市外宣办表示:目前涉事企业已停业整治;敦煌市公安局已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传唤涉事人员,其他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些黑店,真的害群之马,让大家不敢出去旅游,而敦煌的官方表态也是敷衍了事。此种黑店,直接取缔,相关人员予以法办。

 

在法律上,把公厕建在沙土上,就是一个挖坑诈欺行为,之后又强行收拖车,属于强迫交易(客户别无选择,只能交钱就范)。挖坑是手段,强迫交易是目的,所以总体定性为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公安应调查该强迫交易的次数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的,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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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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