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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有条件表示赞同。
在唐朝,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唐律疏议第30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以上可知,唐朝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7-10岁犯杀人罪的,报请皇帝裁决。15岁以下犯流刑以下刑罚的,允许花钱赎罪。教唆小孩犯罪的,追究教唆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到12周岁的修法,我以前也呼吁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实践中,低龄的恶性杀人事件屡有发生,印象中儿子杀害母亲的,少年杀害邻居女儿的,都因未到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人少年老成,却逃脱法网,社会影响恶劣。
第二、现在社会早熟,认知能力与行动能力在加强,杀人放火的行为已如成年人,相应的责任承担也要跟上。以前社会物资匮乏,14周岁的体力与教育都不成熟,现在社会物质丰富,14周岁体力增强,受教育的能力也增加。所以《民法典》已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现在刑事责任能力相应下调,这是符合逻辑与实际情况的。
第三,至于下调到多少具体年龄合适,可以查查最近几年来恶性少年犯的年龄,做一个统计数据评估就是,12周或13周岁都可以。记得有个案件的少年犯,已有规避法律的意识,清楚知道14周岁前作案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第四、有反对下调的意见也正常,他们认为年龄下调防范不住少年犯。但统计表明,低龄恶性案件在逐年增加,而且现在社会成熟的早,法律应该根据形势适当调整。就如《吕氏春秋》: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第五、在刑罚上,少年犯则以教育为主。《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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