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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020年9月11日,祝某在2年服刑期满回家后,发现支付宝账户中25万余元没了。其中一笔2500元,划入“唐虎”的银行账户。其余被在一ATM机分51次取走,每次5000元。祝某称,唐虎就是办理自己案件的张家界慈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祝某向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反映问题后,该县刑侦大队立即介入。9月27日,他的工行账户收到了一笔款项共计255049.67元。9月24日,唐虎家属还向他微信转账了1万元的利息。
张家界市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人(唐虎)是个辅警,在接到当事人举报后,该局对当事人依纪依规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正在同纪检部门衔接沟通,将及时回应。
此案很典型,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员擅自动用了当事人的钱财,对此如何定性?唐虎家属转账1万元的利息给祝某,显然想以借款的方式来了结,但借款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哪有这样的借法呢?有网友指出这是盗窃行为,应该以盗窃罪论处。还有网友指出是挪用行为,没有及时归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些问题,其实也反映了当前的法律不够健全,以致于这么一个简单问题,都有不同意见。
窃以为,办案人员假借职权使用当事人的钱财,如中途归还(包括事后及时归还),涉嫌挪用,如果未归还则涉嫌贪污。这里有两个法律要点,第一当事人的钱财,虽然是私人财产,但是在被办案人员的“依法”控制时,应该视为公物性质。第二、假借职权(利用职务)侵占他人财产,符合贪污的特征。换言之,是监守自盗,而非窃盗。
其实,以严密逻辑的唐律疏议来分析,本案如冰释,并无疑问。
第一、关于是否公物?唐律疏议第223条规定:“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疏】议曰: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很清楚,官员手头掌管的私人物品也视为官物。
第二、挪用与贪污的区别。
关于贪污,唐律疏议第283条“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本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即监守自盗。
关于挪用,唐律疏议第212条“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该条意思是,承办人员把官物(挪用)借给自己或借给别人,没有记录的,以监守自盗论(贪污),有记录的,按照普通盗窃罪处理。有官方记录的(可以理解为现在的领导同意或者知情默许),减轻二等处罚。所借的人不能还的,则要出借的官员来还。
所以,以唐律疏议来判本案:擅自卷走支付宝钱款的,按照贪污处理;如果留下借据的(强借)作为盗窃处理;领导的知情的可以减轻处罚。损失由挪用的官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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