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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交过路费是简单案件,但实践中的定罪却是五花八门,有的定盗窃、有的定寻衅滋事、有的定诈骗。为何司法如此不统一?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刻,以及法理论述亦是有缺焉。
先看,今日的媒体报道。江苏启东的黄某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黄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知道该案的律师是如何辩护的?这个收费,只是一个债务(广义上的财物),黄某都没去交费,何以去盗窃?债务可是没法窃取的。本案的实质是,黄某欺骗了收费站,试图蒙混过关,从而逃掉该交的过路费,此属于诈欺得利(注意不是诈欺取财),即因为诈欺而获得利益,是诈骗罪。
再看其他报道,2018年4月的媒体报道《跟车闯杆偷逃过路费22075元
一司机涉嫌盗窃罪被诉》:据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期间,采取跟车闯杆的方式,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连续闯杆271次,偷逃过路费共计22075元人民币。——此案最后的判决的罪名不知如何?但指控思路与启动检察院是一样的。
还有2019年5月的媒体报道《跟车强行通过收费站
男子逃缴万余元过路费》:
5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检方指控,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间,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京牌白色吉利小轿车,在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等站口,趁前车正常缴费通过后抬杆未落之机,多次跟车不缴费强行通过,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致使被害单位北京首都公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失高速通行费用共计15070元。检方认为,被告人郭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的指控罪名是寻衅滋事,更是令人难解。明明是财产犯罪,却被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不可思议。
实际上,偷逃路费、偷逃高铁票、偷逃餐费(吃霸王餐)等,都是以诈术骗逃债务,从而获利的诈骗行为。诈骗与盗窃的简单区别是,诈骗是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从而得逞,盗窃是单方面的手段窃取财物行为,使得财物发生转移。两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诈术。
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