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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10月23日,湖北武汉。有40多年历史的胜利街菜场正升级改造。但其贴出告示,要求入驻者女性不得超过45岁,男性不得超过50岁,商贩们担心会失去生计。有商贩称,50岁正是打拼挣钱的时候,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菜场管理方表示,该要求没违反国法,超龄商贩身体可能承担不了工作风险,具体执行时会弹性处理。

这个拍脑袋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有必要给菜场管理者普及一下法律,包括菜场所在地的政府工作人员。

首先,菜场在招商过程中,发包方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要求摊贩(譬如健康要求),但这些政策要求不能违背人性,不能违反法律。排除四五十岁的劳动力,明显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对该年龄的要求是无效的。

其次,《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26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种大幅度排除年龄的招商,显然是就业歧视,亦是无效行为。而当地政府有权也有义务监督,消除就业歧视。

再次,《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菜场对摊贩招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摊位租赁合同,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但严苛的、不合情理的年龄规定,还是有悖善良风俗的,应予纠正。

综上,菜场应尽快收回该招商规定,并反省,补上法律意识。现在都准许七十周岁以上的开车了,何况卖个小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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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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