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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潇湘晨报,近日,网传山东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在职公务员因对干部任用不满意,网购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自2017年8月开始,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致统计局多人身体健康受影响。针对此事,乳山市公安局回应记者,确有此事,正在调查,案件定性处理完会发布通报。

这个报道,看的惊悚、沉重,如好莱坞电影情节,又有点忍不住窃笑,作案用的居然是母猪激素。细考之,其一投毒的时间长,每次投毒,都要去操作,如此“锲而不舍”,与单位该有多大的冤仇?如果仅仅只是对职务安排不满,则此种报复也未免过于病态了。其二无差别投毒,受害的是所有的喝水的人,而不仅仅是怀恨的那几个,其他同事又是何其之无辜。其三、单位反映太慢。这么长的投毒,造成多人身体损害,定有症状,但都没有想到,未去重视,直到后来有人去检查才发现,亦是大意矣。

在法律上,投毒自古到今都是重罪。唐律疏义第263条“以毒药药人”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疏】议曰: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投毒罪,从买毒药开始就定为犯罪,即着手了,要予以严惩。

现代刑法,对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本案来看,虽然尚未致人重伤、死亡,但是受害人数众多,损失巨大,很可能会被认为造成严重后果。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机关的办公室里斗争也从不平静,但出现如此极端事件,则是少见。可见人品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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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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