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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新开了一家火锅店,店门口贴一告示“男士贵宾请在女神邀约下入馆 1121日下午,刘先生和朋友去吃火锅,排队等候了1个多小时,因没有女伴陪同,被拒入内。最终,餐厅安排了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陪同刘先生和朋友用餐。该店经理却认为自家行为并不违法,不存在歧视男性。我们的火锅店的经营方针就是针对女性,我们在显眼的位置都有提醒客户,要进来消费就要尊重我们的规则”

 

网络爆出后,各方舆论哗然。有网友说,火锅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还有的说,涉嫌性别歧视,尤其歧视单身男性。也有的为店家辩护,经营者可以选择自己的客户群,应该宽容对待。

 

成都锦江区合江亭市场监督管理所也被舆论惊动了。1123日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要求火锅店将告示撤除,并要求商家对这种不合理的消费条件进行整改,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也不得再设置该消费条件。同日19时许,火锅店闭店,贴出提示:本店今内部调试,暂停营业,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窃以为,“须有女伴陪同入店”是商家的营销噱头,是会令一部分人反感,效果不佳,但该行为是否违法,则尚有商榷余地。因为作为经营者,可以选定自己的客户群来交易,前提是该交易条件是合法的,符合善良风俗的。对于交易条件,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有少许特别的规定。譬如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最高法院也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那么“须有女伴陪同”涉嫌违反什么法律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实际上是该交易条款是否违反公德,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饭店的客户是对所有消费者开放的,而这家火锅店则是缩小了营业对象,有“女伴陪同”的顾客才可以进入。此点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假如说,火锅店告示“老人不得进入”则是歧视老人无疑,但“须有女伴陪同”就是歧视单身男人吗?商家可否选定自己的女性客户群呢?对此,恐怕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了。所以,这又涉及到对公序良俗的认定。“公序良俗”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也不明确的道德范畴。从本案来看,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差不多等于社会舆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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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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