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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应该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如今,在送礼风气之下,网爆出不少教师与家长之间是送礼与回报(照顾学生)关系,甚至出现索礼现象。要治理这些不正常,需要法律来规范。

 

近日一则新闻:河北沧州的汪女士,因举报班主任曹老师索贿,被学生家长排挤报复,被人用热水浇头。据其回忆,曹曾向其索贿,在一个多月内,她4次送去茶叶、现金等;但儿子不仅没能得到什么特殊照顾,反而还被取消了二道杠的身份。今年927日,举报了索贿行为。 1127日,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通报:对被她举报索贿的曹老师的处分已有结果,纪检部门对曹老师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

 

这个送礼、索礼中,家长与老师都是有问题的(其他来排挤的家长亦是劣币驱逐良币)。家长送礼之后,见没回报,就去举报。老师则本不该收礼,更不该索礼。现在,该老师虽然没有被法律制裁,但被纪律处分与舆论抨击,也已是名声败坏,近乎与社会性死亡了。谁之故?固然社会风气是大环境,但作为个体,还是要君子慎独、独善其身。教育的公平是潜移默化的,尤其是读书穷孩子的唯一出路,而老师一旦收礼,又怎么做得到公平呢!

 

再说一下,教师收礼、索礼的法律责任。目前为止,一般情况下是作为馈赠处理,而不是作为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以上可知,目前对于教师吃回扣、为推销商谋取利益,才定罪,并且根据教师的身份(有的领导,有的普通教师)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实际上,家长送礼,要教师照顾,是请托行为。教师收礼后,照顾学生,是利用职位谋取利益行为,双方是构成对价的行贿受贿行为。只有单纯的发至内心的感谢送礼,才是馈赠,而非受贿。故受贿与馈赠的区别,一是要看有无请托,二看礼物多少价值大小。对此,香港法律值得借鉴。香港规定,教师不得收礼,否则就是受贿,但价值小的馈赠除外。《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代理人包括雇员,教师是学校的雇员)

    (1)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以上,一經循簡易程序裁定,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所以,以法律来预防教师收礼,则将送礼与收礼定行贿受贿。对于馈赠礼物规定价值,譬如二百元以下可接受,二百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否则视为受贿。不过,内地要做到香港法律这样的严密彻底,尚须时日。目前,受贿罪追诉起点是3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追诉起点6万,普通教师收的都是小礼是达不到追诉标准的。由此可见法律对受贿的宽松。大环境既如此,教师收礼又安能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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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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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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