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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通过曝光材料,为当事人喊冤,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与代价往往是不应有的)。以前,杨律师冒险在网上公布聂树斌案卷宗材料,告知社会,是聂案平反的重要因素,但之后被长沙律师协会调查。现在,周泽律师因为披露当事人被审讯照片,也面临被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周泽卷入的是安徽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案。该案一审认定吕先三构成诈骗罪,判处徒刑12年。二审由周泽等为之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吕构成诈骗罪,但因犯罪数额调整,且诈骗未遂,判处徒刑3年。

据大白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显示: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合肥公安办吕先三律师的套路”的文章,文章中配有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三室二的视频截屏,并附上文字“警:我们现在要把他们几个搞到位,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文字,同时文章中配有犯罪嫌疑人梅泉“罚站37分钟”文字的照片以及标有“检察院”水印的“梅泉的笔录”;2020年3月20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9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2020年8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9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并在文章中披露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案卷中的笔录内容。

朝阳区司法局认为:“你(周泽)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周泽)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窃以为,原则上律师对卷宗有保密义务,不可泄密,以避免不当影响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在卷宗中发现违法办案证据,可循正常途径,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反映,要求纠正并追责,以及排除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但在相关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律师可以曝光违法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司法公正。故被罚的应该是违法办案者,而不是曝光者。现在拟处罚曝光的律师是不公的,亦违背行政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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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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