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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网上的一则案例,引发法律人的热议:广东汕尾一员工在宿舍猝死,公司被判承担40%责任,赔偿46万余元。律师称,非上班时间猝死难以认定工伤,但工友证言和事发前体检报告成胜诉关键。法院认为,死者猝死前一日加班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公司严重忽视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窃以为,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死的,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赔偿。如果非工作原因生病或去世,则是个人体质之故,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并没有赔偿责任。
但上述案例的判决,作出了突破,一方面认定非工伤,另一方却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法院造法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公司如果对员工侵权(譬如加班或劳动环境有害),本身应该属于工伤范围的,而不应该离开工伤,再做重复的法律评价(即工伤外的侵权)。
实际上,该判决的本质意思是,该员工本应认定为工伤,但又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悖,故不得不法外求判。该判决固然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也并非全部无理,如果猝死(过劳死)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实质上也应是工伤。对于猝死,不能仅仅看最终猝死在何时何地,还要考察看其猝死前几个月的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对与之的因果关系。
譬如台湾对猝死工伤的认定,就倒查六个月。其《职业促发脑心血管疾病认定参考指引》规定,每月176小时以外的工作时数计算「加班时数」,发病前1个月的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就可视作「长期工作过重」,发病前2至6个月内的任一期间月平均加班时数超过80小时,更加强工作促发脑心血管疾病的相关性。由此可以认定猝死属因职业促发病症,与病前长时间超时加班、过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属于工伤。
这个判决最大的启示是,该修改完善工伤规定,把工作压力过劳死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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