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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山东司法厅对袭祥栋律师的一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该告知书指出,袭祥栋律师涉嫌的违法事实是:“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墨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庭审过程中,你作为辩护律师存在多次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且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拟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初看该指控与拟处的吊证,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律师在法庭的发言,不服审判长的管理,因之就要砸掉律师的饭碗,闻所未闻。告知书中也没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所造成的后果,是庭审无法继续?还是发生了其他事件?假如严重影响庭审进程,则责令该律师退庭即可,也不能因为一次庭审不能进行问题,就要吊销该律师的执照。不仅如此,还要看审判的指挥本身是否有问题,即是否给了律师充分发言机会。事情总是复杂的,没那么单纯。

看港法庭片,当法官觉得律师有点问题时,就会把律师(或者双方律师)叫到审判台前嘀咕一下,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交流方式。当然也有前提,即法官是公正的、有权威的,而律师是尊重法官且服从法官的。而大陆的一些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是却是律师与法官的互相投诉,此非法治之福。律师投诉法官往往无果,于是通过舆论曝光,搞的法官也很恼火。而法官投诉律师,则往往是以单位名义即法院来进行的,收到投诉的司法局如同接到指示,即对投诉律师予以查办。呜呼,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律共同体成为法律对立体了。

2020年以来,公检法以单位名义投诉律师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了,司法局基本是照办,对律师予以停业或者吊照,听证会也基本是一个走过场的形式而已。还没有因为听证会而改变拟处罚的先例。既然如此,听证又有何意义呢。再说,以单位名义投诉律师个人,也是有问题。司法局届时如何去核实情况呢?那个文件上只有一个公章,并无经办人。故若要投诉,也该是当事的公检法承办人来投诉,且在必要的时候出面作证。

对于单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该条解释,没有单位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签字,单位的证明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以此逻辑,如果公检法真的要投诉律师个人,也要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承办人签字。反观,律师投诉公检法承办人,都是律师个人实名的投诉,而没有律所名义投诉的。所以,程序公正很重要。没有公正的程序,实体的公正是无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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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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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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