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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源市政府的秘书长被市委书记在单位小食堂中掌掴。事后,书记被免职,然后就没有下文了。被掌掴一方的家属也曾经去派出所报警,因涉及到领导,也没下文了。对于打人,未予及时以法律处理,给社会的观感很不好。难道上司殴打下属就没有法律责任了,就无须调查处理了?非也。法律可不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法律,在公共场合掌掴他人,至少违反两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一是公然侮辱,让被害人难堪,无地自容,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该案中,被害人也因被打,生病去治疗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打耳光本身是带有羞辱性的动作,又在在这么多其他领导面前进行,属于以暴力行为侮辱他人(当时是否还有言辞侮辱,待查)。
二是故意伤害,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轻微的皮肉伤害,需要治疗修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可知,掌掴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既是公然侮辱又是故意伤害,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法条处理(因为是一个行为所致,就不给予两种处罚了,而是选择一个从重处罚)。不仅如此,如果侮辱情形严重的,譬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还涉嫌侮辱罪(该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殴打致人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所以说,掌掴是严重的犯法行为,违法必究。
再看看,港台地区对于掌掴的处理。我国台湾地区桃园县芦竹乡乡民代表王贵芬掌掴医院护理师,地方法院依伤害罪判刑5个月。香港一警长在警车内掌掴一名男子,被判普通袭击罪成,判监3个月。两案都是作为犯罪处理。所以,本次对于书记的掌掴案,是否予以依法处理,是社会是否法治的重要的指标。法律是否会制裁违法的官员,事关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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