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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小孩会收到不少长辈给的压岁钱(红包),少则几百,多则几千甚至上万。那么这笔钱该如何保管使用呢?网上最流行的一个法律说法是“记者请教律师发现,按《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红包是纯获利行为,父母可以帮忙保管,但是不能替孩子花,孩子能自由支配多少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待。”
这个说法,有点误导,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合人情世故。在法律上,长辈赠与小孩红包后,红包的财产权属于小孩。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不仅可以代管红包,而且可以合理使用红包,即红包使用在被监护人身上,不能使用在其他方面,否则是挪用或侵占了。
查《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因此,为了维护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实生活中,父母可以使用红包用于购买被监护人的学生用品包括支付各种培训费等。如果小孩已经满8周岁的,使用红包时须尊重小孩的真实意愿即与小孩商量。如果小孩坚决不同意使用红包的,则要区分情况,如果此时父母有财产支付能力的,则应由父母支付,如果父母自己没钱的,即使小孩不肯,为了小孩利益,父母还是可以使用该红包。
有人问,父母本身有抚育小孩的义务,那么在为小孩支出费用时,是否该首先使用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小孩的财产,换言之,法律上有无一个使用财产的优先权?如果优先使用红包,是否逃避了父母的抚养义务?这还真是一个法律漏洞,并无相关规定。
再查《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在赔偿方面,是被监护人本人财产先支付,再是父母监护人赔偿。按此逻辑(也是参考类似法律条款),对于被监护人的开支,在一定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先使用所代管的红包支付。当然,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己要买东西(在其合理的认知范围内)使用红包的,父母也必须给付。何谓“一定情况下”?主要看父母当时是否有支付能力、周转需要等实际情况。
由上可知,监护的实质是,父母保护好小孩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小孩已经有财产的情况下,父母可以合理使用小孩的财产花在小孩身上,并无不妥。使用小孩红包时,须有支付明细,小孩对自己的财产被处分有知情权,如果非合理使的,可以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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