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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江西南昌。有网友反映其应聘某家公司,需要填写恋爱经历和时长。漩涡视频通过招聘软件查询到该公司电话,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填写恋爱经历是为了考察情商,公司大多都是女性,从公司的数据来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会比较好。

这真是一个奇葩公司,严重怀疑其居心不良,以招聘的方式,获取他人隐私,以作他用。所谓的考察情商,不过是幌子。应聘者对于该无理要求,予以拒绝或者不去应聘,是正确的。如果真的填了,被牵着鼻子走,情商与理性倒是要反思。恋爱与否与公司业务有啥关系呢?本是风马牛不相及,有恋爱经历的业务好的说法,既是歧视,更是扯淡。对于此类违反公序良俗的招聘,市场管理部门应该予以依法处理。

在法律上,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招聘方式来要求应聘者写个人恋爱经历,即是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该非礼的要求,已经构成侵权,冒犯了应聘者,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应聘者可以依法维权。没有精力维权的,不理也罢,将该招聘弃之垃圾箱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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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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