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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审理了一起帮朋友接送孩子受伤索赔案:张女士和杜女士是朋友,两家孩子在一所幼儿园。张女士无偿帮杜女士接送孩子两年半。一日接送孩子途中,孩子从电动车后座跌落受伤。事后,杜女士起诉张女士,要求赔偿孩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骑车带两个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照顾朋友孩子,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孩子受伤应有由孩子父母(被帮人)承担责任,故改判驳回诉请。

本案,蕴藏着一个法理(亦是人情世故),即无偿帮助别人时,帮忙人不小心造成的损失,不赔,由被帮忙者自负。若损失是因帮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帮忙人难辞其咎,还是要赔偿。生活中经常发生帮忙没帮好的事情,法律对出于好意帮忙的给予宽容,对其有重大过错,则予以惩戒,这是合理的。反映在法律规定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帮工的人轻过失造成损失的无须赔偿,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失的要赔偿。那么,轻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在哪?这还需要学理解释和生活经验。重大过失一般是指缺乏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起码的做事义务都没有注意。轻过失是指一般性的过失,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的过失即未尽善良管理人(如保姆)的义务,一种是具体的过失,即未尽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案,重大过失的就是开电动车时有重大过错,譬如无证驾驶、车辆刹车有问题仍然驾驶等。而把两个小孩放在电动车后座,是交通违规(也是安全隐患),此算轻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估计二审法院认为,如此接送两年半都没安全,此违规的危害性不大,故认定为一般性过失,不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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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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