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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两会,代表们对醉驾以及醉驾犯罪留下的前科记录,都有议案。的确,当前醉驾犯罪已经超过盗窃罪,已经成为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不仅如此,还成为“含官量”最高的罪名了,一旦被查,官员被双开,还株连子女就业,所以关心此罪的社会力量也是巨大的。

对此,韩德云代表建议,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目的就是提高入刑标准,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去处理问题。朱列玉代表,更是进一步提出:修改或取消醉驾罪。对于“醉驾入刑”在当下的适用性,朱列玉认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可以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窃以为,醉驾犯罪已经成为巨大的社会问题,是要调整,但绝不能取消醉驾犯罪,或给醉驾开后门,须知一旦开后门,那会造成法律施行的不平等,走后门的都是权贵,老百姓是走不进去的。可以考虑调整入刑标准,增大行政处罚,慢慢地保持一个入罪比例,而标准之下,众生平等,没有后面。

当前最关心是还是醉驾(包括且不限于醉驾的轻罪,以及民间纠纷引发的一些的犯罪)的前科记录问题。这些前科,不仅影响当事人,而且株连其子女就业,那是不公平的。父母犯罪,罪责自负,不应该再搞商鞅的株连之法了,而且有点“成分论”“血统论”的余音,这些都是旧观念了,对于罪犯的子女还是要公平对待,给予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

对此,肖胜方代表提出《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让轻罪者“重新出发”。认为,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绝对数庞大,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较轻的经济犯罪。建议适时修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罪犯标签”,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包括,第一,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后,无犯新罪的,可消灭其前科记录;第二,除上述四类犯罪外,被判处适用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无犯新罪的,可消灭其前科记录。

肖代表的具体消灭前科的方法,可以议论,但是方向还是对的,体现了惩前毖后的思想,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消除对株连子女的不合理影响。目前刑法很细密,入罪门槛也低,议案面对的是一个巨大群体,解决的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当然对于一些惯犯,或许性犯罪等出来后社会危险性大,则还是要保留前科制度,以引起社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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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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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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