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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性侵事件要么不曝光,一旦曝光,仇官情绪弥漫中,官员就社会性死亡。这次,就有一女子在微博上视频控诉,其作为公司员工出差,被当地官员摸臀、摸胸、摸隐私部位,还被暗示发生性关系。她当场拒绝,还被迫向官员道歉。敢情那个寻欢的官员把她当做风尘女子了。而这全过程中,她的领导都在场,并未制止。此时的沉默,无异于是帮凶也。

据观察者网报道“女子入职5天遭公职人员性骚扰后被辞退:一旁领导全程未阻止”:小李于3月3日入职某公司。3月8日和领导在江西出差时,遭到一公职人员性骚扰。小李称,饭局上这位公职人员让自己留下电话,趁机猥亵,公司主管看到全过程也没有及时制止。随后小李以请假为由回广州,老板却直接结算工资让小李离职,并告知不要闹事情。目前,小李已在江西和广东两地报警。

据于都通报:2021年3月10日15时许,于都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接到一自称龙某的女子报警称:其于3月8日晚在于都县工业园某公司内部KTV被当地司法局一蓝姓副局长猥亵。接到报警后,我局工业园派出所立即受理该案件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仔细看这些信息,觉得不对劲。公司内部怎么还有KTV?这是一家什么公司呢。司法局副局长去KTV做啥呢,既非其业务范围,亦非领导干部涉足之场所。女子是与公司领导一起来出差,但领导不站在女子这边,反而站在领导那边?整个事件拼图一下,就好像是一个送女子给官员的交易故事,惟女子刚烈,导致交易失败,于是也被公司解雇了。女子不服,上网发声,闹出一通舆论出来。真相是否如此,有待于调查。

以法律而言,本案属于猥亵事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也有“强制猥亵罪”,其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本案的暴力不明显,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予治安处罚。本质上是官员耍淫威,利用其社会地位来吃豆腐。这种利用权势型的猥亵,应从重处罚。另外,公司开除该女员工,是对女员工的反抗表现不满乎?此种解除劳动合显然是违法的,女子可以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实,大陆对性骚扰或猥亵的处罚是轻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处罚较重。台湾《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台湾《刑法》第228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它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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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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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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