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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案情是,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陈世峰已在日本被判刑20年(不知民事赔偿如何处理的?)。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对刘鑫提起诉讼,索赔207万余元。原告江母认为,被告刘鑫在江歌遇害事件中,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且预知案发时陈世峰身在何处,但未提醒江歌潜在危险。案发时刘鑫锁门,阻挡江歌进入,事后亦未及时救助。被告律师则是一一否认过错指控。法庭上,未能和解,法院择日宣判。
假如读者是陪审团,那么对本案最大的感受是,刘鑫在遭遇危险时候,为了自保,把江歌推出作为挡箭牌了,挡在危险的第一线。但没想到,后来后果非常严重,江歌被陈世峰杀害了。刘鑫有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这个过错是道德过错,还是法律过错?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江歌之死,是第三人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刘鑫把江歌置于危险之境地,不必然发生危害后果,因为具体危害也是出乎意料的陈世峰杀人行为。所以,刘鑫的行为该受到道德谴责,其行为与江歌之死有关联,“未杀江歌,但江歌因她而死”,但难谓其行为与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江歌是个好人,一方面是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也退无可退,最终被害,善人未得善终,非常无辜与可惜。《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刘鑫应该适当补偿给江母。
所以,本案大概论是补偿责任,但也有可能判过错责任,即法院综合证据,对刘鑫的关门、截断江歌退路的过错判断:如果面临现实急迫的危险,此时关门,无异于是加害者的帮凶,须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当时尚未有紧急急迫的危险,则难谓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无须担责。唐律疏议亦有此法理。唐律疏议第256条规定:杀时加功(起到实际作用),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所以本案中关门的时机、情况是责任的关键。最终的判决结果,无论是补偿还是赔偿,刘鑫赔钱安慰江母,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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