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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厦门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当事人杨某,没有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在孔夫子二手书网(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开办“逛逛网店”,从2017年10月1日到2021年1月30日销售出版物经营额40499.60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非法经营额7倍罚款计283497.20元”。

大家印象中,网上买卖旧书是很平常的活动。孔夫子网更是旧书的集结地,可以淘到心仪的旧书,或卖掉自己不想用的旧书。孔网上有很多旧书店,店主有的是公司、有的是个人。这些旧书买卖,如果是偶尔为之,没有啥关系,但以此为业的“经营活动”的,则须有经营资质,否则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经营数额大的(一般5万以上),还会入罪即涉嫌非法经营罪。

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15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
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又规定,个人的追诉标准是:(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的追诉标准:(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由上可知,对于非法经营出版物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制定的,之后数额也没有调整。当时的入罪的5万元,与现在的5万元,因物价上涨,不可同日而语,但在未修订前,还是要执行该标准。这样入罪门槛很低了。上述厦门案件的涉案金额是4万多,就差点入罪。已经有一些“耽美作品”的作者、发行者,因之被重判的案例。建议对该司法解释的数额及时予以修订,以与其他犯罪的数额标准保持平衡。对于普通文学爱好者来说,自己制作少量电子书,可以作为赠与阅读作品,但不得对外销售,否则也有被处罚或入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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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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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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