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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西安南郊一超市的报案称,店家称超市里来了一位顾客,买了十余件过期的同款食品,然后向超市索要赔偿款。据民警查实,当事人方某来到西安后,到超市购买过期食品以向多家超市索要钱财。先后有五家超市遭到方某敲诈勒索,涉案金额高达1万余元。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提起公诉。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职业打假人索赔问的法律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按此,销售过期食品的要店家要赔偿,于是职业打假人,利用此条规定来牟利。显然,这是当时立法所没有意料到的。如果法律规定,该条的消费者是指普通消费者,不包括职业打假人这种“特殊消费者”那就完整了。

但是,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来维权,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理由是,销售过期食品本来就应该赔偿,如果索赔过多,商家可以不赔。索赔的金额超过法定金额的属于不当得利,不被法律支持。由于索赔有法律基础,故“狮子开大口”的恶意索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刻意设计的刑事敲诈。其次,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虽然主观上是非法牟利,但客观上促进食品安全,在官家没有管到的地方,起到了补充监督作用,就如啄木鸟啄了树木,无损于整片森林。

所以,职业打假人以诉讼、曝光等正当方法索赔的,不应该被指控敲诈,唯有以违法的手段来索赔,譬如到店里掉包(把有效的食品掉为过期的)、栽赃(自带过期食品冒充店家的)等,这些本无法律索赔基础的讹钱,属于敲竹杠,可以敲诈或论处。

现实生活中,因为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消耗了市场管理局巨大资源,加上有点职业打假人使用违法手段,故造成法律政策的偏颇,也导致各地的判决见解、结果不一。实际上,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有法律请求权的索赔是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请求权的是敲诈。而要从根本上解决之,则可修订法律,对职业打假人作出专门的规定,即对职业打假人的赔偿金额予以限制,对于违法打假的予以处罚。如此才是大禹治水的堵疏结合,既发挥了职业打假的正面性,又消除职业打假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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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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