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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醴陵的一起离婚纠纷的判决,引发舆论不满。
 
该案案情是,醴陵一男子起诉女子要求离婚,理由包括“双方抚养的小孩并非男子亲生”。女子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对此,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这个案子,法院的处理显然是错误,既然双方已没有感情,就该判决离婚,至于财产问题可以一并分割或日后处理。法律上,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双方都认为已经破裂,而且子女非亲生,伤害男方感情,足以判决离婚。但因女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不愿离婚,法院迁就女方判决不准离婚,则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判决离婚,而不能判决不离,这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离婚诉讼中,“感情是否破裂”通常是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但法官的主观判断也不是毫无边际的,而是必须符合社会常识与案件事实的,如果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则是专断。而法院引用“冷静期”的规定,亦是不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30天的冷静期是针对民政局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在法律对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所谓的冷静期的法律精神并无参考适用的余地。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社会期待相悖的判决,应该与司法维稳的思维有关。故法院判决中说“(暂时不离)有利于社会稳定”。 却不知,司法维稳本来就是一个误区。法院对案子作出公正判决是最大的社会稳定,如果为了维稳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则是反而是在制造更不稳定。司法维稳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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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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