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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是备受国人尊敬的科学家,杂交水稻研究成果丰硕,利国利民利人类。所以,大家对于袁老的消息都很重视。但是,522日的一场袁老去世的乌龙新闻,伤害了袁老,也伤害了大家。

 

522日上午,CGTN(中国国际电视台)官方微博,突然报道袁隆平因病在长沙去世的消息。消息迅速发酵,传遍全网,无数人因之心情悲痛、叹息、沉重。好在,很快有其他负责任的媒体介入。从袁隆平院士秘书杨耀松处获悉,网上关于袁隆平逝世的消息是假消息,袁隆平目前在医院,身体状况不太好我们目前正在医院。虚惊一场,但愿袁老尽快康复。之后CGTN删除新闻,并表示道歉。

 

在法律上,误报消息的始作俑者,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因为把一个受人尊重的活人报道已经去世,不仅伤害了被报道人及其家属的感情,也伤害了无数国民的心,已经产生了损害后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误报的媒体,因为对消息来源的审核不严,构成了民事侵权(侵犯了被报道人的人格权,即身体健康的声誉),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显然,对袁老的报道,未尽核实义务,造成严重失实。而且侵犯的不仅仅是名誉,这种不详报道还会影响心理、损害身心健康。

 

以上分析是媒体过失报道的法律责任,无心之过,专业不够,故限于民事责任。而如果媒体是故意报道,那是造谣,法律后果更为严重。编造传播谣言,轻则被治安处罚,重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所以,对于重大新闻的报道,不能不慎重,不应为了抢新闻而先发,否则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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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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