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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盈科律师事务所创造性地推动成立了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6月3日,举行揭牌仪式。拟开展三大业务:刑事合规、金融合规和税务合规,其中刑事合规主要是配合检察机关,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合规整改、出具评估报告供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作参考。

这个改革的初衷,或许是好的,就是希望企业经营合规,减少违法犯罪。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是行不通的。首先,成立合规事务所,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有司法生意之嫌。让检察机关与律所结合成为事务所,岂非是司法机关与私营法律服务单位公私联营?一家提供案源,一家提供服务,垄断经营?该事务所性质是什么,经营管理与利润分配?以后该律所承办案件,合作单位检察院要回避吗?问题太多。最后,合作事务所本无必要。如果检察院想抓合规业务,亦无须合办事务所,与当地律协联系,共同出台企业合规指引即可。

近年来检察系统一直在改革,争议巨大。譬如“认罪认罚制度”,把一个复杂的司法活动简化为“认不认罪”,会造成真正有罪的认了而减轻处罚,无罪的也可能被认罪,而且架空了法院的审判。譬如捕诉合一,造成捕了就诉的倾向,效率提高了,公正减少了。还热衷于热点案件的提前介入。何故?大概是检察系统自从反贪反渎的职能转给监察委后,权力大减,于是不断自我扩权,刷存在感。其实,检察院的本业是公诉,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把公诉做好了,检察院的威信就足够了。检察系统的改革,要着眼于法治大局,摆正自身位置,而不是追求部门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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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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