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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件,令人费解。案情是:两人将车停在虹桥机场停车场三个多月,预估停车费上万。为逃避该巨额停车费,2021年1月26日,一人开车在前面引路,另一人驾驶欠费车紧随其后,趁收费处栏杆尚未放下之际逃出。停车场报警,两人投案自首。对此,检察院认为,紧跟前车公然闯闸机栏杆,逃避停车费11690元,构成抢夺罪。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抢夺罪判处两人各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1000元。

该案定性明显有误。首先,这是一个合同违约行为,为了逃债,以诈术出逃。如果查的出车主,停车场亦可向法院起诉,要回停车费。其次,以闯卡的方式违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情节严重,可作为违法犯罪追究。该逃债方法,法理上与高铁逃票、高速逃过路费一样,是以诈术逃费,在法律上属于欺诈、诈骗。所以正确的指控罪名应该是诈骗罪,即被告人隐瞒真实意图,逃债使得相对人造成损失。

本案定性为抢夺,明显错误。传统的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构成的要件,其一有抢夺的行为,其二是获得有形的财产。本案中的紧跟逃债,并无主动性的抢夺行为,也未获得有形财产,而是以欺骗的方法,逃避债务。所以不构成抢夺,同理也不构成盗窃(亦有案例,把类似逃费定为盗窃罪)。

那么,为什么这么一个错误的罪名,会被公检法三家通过,而且辩护律师也未反对?大抵是因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所致。认罪认罚把一个复杂的司法简化为被告人认不认罪,认了,就万事大吉,管他什么罪名呢,何况本案被告人也是自首的。所以,没有人来把关案件的质量,只要认罪,就判,法院不过走个形式。甚至出现过,辩护律师认为有罪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呜呼,司法须以审判为中心也,岂可随便认罪认罚,没有一个有效的控辩较量或磋商过程,认错罪都不知道了。而法院亦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专业审查义务。

注:至于该指控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另外论述,即有合同是否一定是合同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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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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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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