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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民俗是纪念屈原。屈原是一位说真话的忧国忧民的贵族,不被见信,投江而死。感慨屈原,生不逢时,碰到糊涂的楚王,还不如陶渊明归隐,多写点楚辞,传之后人。历史上总是吊诡,说真话的不如说假话的混得好。

假如屈原在现在,看到律师与法官的勾兑不满,去举报行贿律师,结果会如何?大抵还是要被气死。看看海南高院副院长、济南中院副院长等受贿案件,法官落马,背后是一批行贿的律师。这些律师很多在律协任职领导或荣誉加身,是多么的讽刺啊。亦是可以想象那些安排有问题的律师入职律协的官员是何等人了。那么,在案发后,对行贿律师总该清理门户,不再留着继续行贿吧。非也。很多行贿律师继续在干。

查《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可见对律师行贿的处罚有两款,第一款是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二款是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但何谓“情节严重”,并无标准,导致实践中处罚较轻。实际上,律师行贿与法官受贿是严重的损害法治事件,一经发现,就应从重处罚。不应让行贿律师留在队伍中,对此当地司法机关亦负有相当之责任。

目前,最典型、流传最广的行贿律师担任律协会长事件,媒体在2019年就已经报道,至今无果:12月27日,一份有关山东某地律师协会新任会长张某的举报材料在网络上流传。该举报材料是写给该市司法局长的,举报人落款是律师兰某。举报材料称,在一受贿案中判决书认定“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张某、于某分别送给的贿赂款共计10000欧元”。——这样一份人尽皆知的举报,该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却向记者表示“未收到举报张某的材料”。反过来举报人的材料却被披露,曾经被律协处分。是故,以屈原的洁高自好的性格,如果身在当今法律界,也是难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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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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