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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与都女生发生纠葛,双方各执一词,对事实暂不置评。唯对女方爆出的和解协议,从法律攻防角度,就事论事,略加分析。

第一、 有利于提供协议版本一方。该协议的版本应是男方聘请的律师起草的。格式很本土,并没有英美契约的条款在内。协议给人的初步印象是,男方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付款,为以后可能的刑事报案留下后手。对于付款条件也有设计,先付一部分表示诚意,等对方做事完毕,再支付余下部分。

第二、 男方欲指控敲诈的刑事目的达不到。虽然协议中有女方“胁迫、要挟”之语,但系泛泛而谈,并未指明何种具体行为。法律上,敲诈是要挟对方,使之精神恐惧,被迫交财。但协议对最关键的畏惧交财,并无体现。所以,对协议的整体解读是,双方存在纠葛,花钱了事,刑事是作为可能的威吓手段,但不能凭着该协议就认定构成敲诈了。

第三、 协议的水平一般般,内容其实是封口费,但缺乏最重要的制约条款的,即保密条款。封口是为了不外传。成熟的版本是特别约定对协议本身以及协议内容,都不可外传,违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封口费是针对违法事项的,则此种保密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无约束力。但如果是针对民事纠纷的,则封口费条款有效,能起到封口作用。

第四、 女方应该没有请过专业律师把关,否则对多次明显对本方不利的“胁迫、要挟”字眼,肯定会当即提出删除,代之以“自愿付款,予以补偿”字眼,使得协议成为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之和解,摆脱可能被刑事追究的后患。这也说明,双方的谈判能力是不对等的,男方出于优势,女方出于被动状态。

第五、 合同内容与执行性亦有疑问。除都女士之外,还有“其他七个当事人”。这七人,是真实的七个人,还是七个账号(背后几人尚不清楚?)。要都女士作为代表,摆平其他七个人,难度颇大。这种事能代表吗?即使摆平,以后跳出第八人呢?

第六、 男方还为女方代写了置顶微博的道歉文。显然是担心女方写的不好,公关不到位,故告以深思熟虑之语。可是考虑过没有,这个与协议所欲造成的“敲诈”影响自相矛盾。如果是被敲诈,男方则是弱势,又何可能叫女方发布指定道歉文。此点可谓是协议最大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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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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