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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吴亦凡被刑事拘留。警方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通报字少事大,显得谨慎,以致于没有事实描述。这应与强奸案有关。强奸案涉嫌被害人的隐私,须保护,如果涉及未成人的,更要保密。故目前吴亦凡一案,缺乏事实,没有啥可法律评论的。案情还在动态发展中,有罪、无罪最终法院会认定。法律的要求是,不论是否明星,还是外国人,只要触犯法律的,都要查办。
主要说一下,明星事件律师函的写法须谨慎。通常,律师函是就事论事,而不论断人。就如圣经说的“不要论断人,免得被论断。”律师函中,不可去道德评价委托人或者发函对象,因为律师不是道德裁判者,而是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些男女纠纷,律师何以知悉呢?律师函只能是现有证据基础上,结合常识,提供谨慎的法律意见。
这几年,明星聘请律师发函的频率很高,一有事情,就发个律师函。这一方面是明星的法律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明星也发现有些律师可以为他们背书、成为传声筒。明星凭着其巨大影响力,可以超越普通客户,影响律师的独立判断。于是,有些律师就把持不住了,遵照明星的意见发函了。这样被明星利用的律师,是不专业的(就如病人让医生开方子,颠倒了)。律师为委托人的私德背书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一个成熟的律师,也会接下明星的案子,但律师函写的专业,通情达理,留有余地。换言之,律师的作用不是为委托人背书的,而是彰显律师独立的法律价值。律师只是根据证据作出判断,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就事论事,不及其他。律师发函,不能因为委托人是明星,就予以迁就,那样最终是会损害发函律师的声誉,以及律师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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