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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武汉薛律师因代理案件被害。广大律师悲痛、愤怒。此时有个快手红衣男(穿着红衣在快手平台发视频),却发布了诋毁薛律师、诋毁更大律师、诋毁律师行业的言论,更引起律师们的愤慨。

 

查红衣男的言论如下:“衙门里面走不通,我们江湖上见,这湖北武汉的雷老板就是一个典型的性情中人啊江湖人士”、“这个薛大律师也不是什么好鸟,还听说娶了一个媳妇,这样媳妇还是守寡了吧”、“因为大部分的律师都不是什么好鸟”“而是99%的都不是什么好鸟”“在中华民族古代的历史上,这个律师叫讼棍”“棍,你能达到这个棍的高度,你可以想象这是一个什么什么样的职业”等等。

 

关于诋毁律师行业,在热点事件中,出现这样无知但影响律师业的言论,律协应该及时回应,以正视听,以避免不良言论影响律师行业形象。律师,是在野法曹,是法治社会的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正是律师业的存在,与公检法一起,构成了司法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在各大冤案的平反中,背后都有着律师艰辛卓越的工作。律师还是天然的私权维护者,代表老百姓发声,而不是代表官员立场。所以,这个无知的红衣男该多看点法律,不要被过时的观念影响,还生活在古代中。

 

关于诋毁律师,每个律师都可以去反击、驳斥其谬论。律师也不是那么虚弱的,被一个无知的人诋毁一下就不爽了,更多的律师在工作中,不以为意,忽略之。

 

关于诋毁削薛律师,这个最为可恶,家属尚在悲痛中,却遭雪上加霜。薛律师的家属,可以起诉该红衣男名誉侵权,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红衣男公然侮辱刚刚被害的薛律师,是否构成侮辱罪?大陆刑法的侮辱罪对象一般是指活人,是否包括刚去世的死者,可商榷。而台湾地区刑法第312条规定“ (侮辱诽谤死者罪)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上之外,还有人认为红衣男口不择言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一般而言,红衣男固然无端诋毁律师业,但还是个人言论,其不良影响,被律协律师驳斥后,亦会消除,故难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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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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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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