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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盘锦检察院发出通告,对周筱赟律师不批捕。这个通告,非常有特点。
其一、指出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言下之意,是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说法,非常重要,表明检方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只是看网上发布消息,还要看该消息造成的后果,是否实际上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很赞同检方的论述,对于网上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简单以500转或5千阅读率来认定,还要看这些信息对社会的产生的实际作用,譬如有没有因之受到影响作出反应,或者因之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等。
其二、检方破天荒地指出了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譬如私自收费、逃税等。这点,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因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是审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认为构成则批捕,不构成则不批捕。但这次检方,除了审查寻衅滋事外,一并审理了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问题,有长臂管辖之虞。而在实务上,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本案已成为公共事件,检方办案也必然受到各方压力的。这样的写法,可以给侦查机关一个交代,给各方一个说法,也是检方的自我解压方法。
周筱赟律师是幸运的。因为他本身有一定的知名度,出事后,有媒体人、同行的呼吁,及其辩护律师的正确辩护,最重要的是检方明查,才得以获释,否则对他的寻衅滋事指控很可能继续下去。而其他人,包括不知名的律师,则没有这样幸运了。我们呼吁法治,就是要让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尤其是刑事司法,要不枉不纵,对于无罪的不能去追究,对于有罪的则不能放纵。盘锦经此一案,也要反思。盘锦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创造营商环境,才能赢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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