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青报报道,10月11日早上,河北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当地敬业集团的一辆通勤大巴涉水时倾覆,车上51人,遇难14人,司机已被控制。事发地为连接滹沱河两岸的桥梁,因持续降雨,水位已经没过桥面多日。此前已有一辆半挂车在同一地点发生过落水事故。视频显示,桥梁漫水后,交警在路口设置了路障,指挥过往小型车辆改道,但挂有敬业集团字样的大巴车仍可正常驶过。
公无渡河,公竟渡河。堕河而死,其奈公何。这样的事故发生,太可惜了。涉事司机过于自信,以为大巴底盘高,能安全渡过,侥幸心理,最终翻车。在法律上,涉事司机不是简单的驾驶疏忽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是明知危险还冒险行进酿成的事故,涉嫌的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不知冒险涉水是司机的自作主张,还是公司主管对通勤的要求?如是后者,则管理者亦是渎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民事赔偿上,假如车辆是公司运营的,则公司应予以工伤赔偿,如果车辆是外包公司运营的,则外包公司违约,应予赔偿。在该事故中,还是调查是否有行政人员渎职?既然设置路障了,就不该给敬业公司的大巴通行特权。因之造成事故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敬业公司该深刻反思,冒险抄近路,出了个大事故,怎么对得起罹难的员工及其家属呢!至于司机,自己也在车上,自己的安全也不顾了?再想起,前几天萧山瓜沥镇一幢楼的底层业主,为了装修,砸了承重墙,使得整个楼房成为危房,自己则因涉嫌犯罪被抓(应该也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过失,不但危及别人,而且其自己亦是处在危险境地,真可谓是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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