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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节目中滑稽模仿很多,譬如模仿赵本山、刘德华、宋丹丹,一举一动,或夸大其词,或惟妙惟肖。评委与观众大笑,不以为意,没去考虑过该模仿的法律问题,是否侵犯名人的形象权或原作品的版权,还是一种默许的合理使用现象?滑稽模仿,这种非一本正经的模仿,譬如半路改唱歌词的恶搞,是否会侵犯原歌词的作品完整性?

滑稽表演,以搞笑为目的。少数是完全模仿作品,大多数是部分模仿作品、部分是作者自由发挥创造。显然,完全模仿涉嫌侵犯原作版权。部分模仿是否合理使用,则可商榷。《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没有做出规定,尚是空白。从法理上看,滑稽模仿比一本正经模仿的目的不同、模仿程度不同,且有娱乐性,应被区别对待。

美国法院对滑稽模仿是否侵权,亦是一波三折。在《著作权之道》一书中说到坎贝尔案,著名的流行说唱乐队2 Live Crew的成员滑稽模仿了摇滚民歌《哦,漂亮女人》,开头引用歌词,后面恶搞歌词,被版权人起诉侵权。一审认为该滑稽模仿不构成侵权,二审认为该模仿商业性目的明确,构成侵权。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又反转。最高法院认为,“转化性使用”戏仿作品和原作通常在市场上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因而不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影响,故而认定合理使用成立。

窃以为,滑稽模仿,模仿作品(包括名人形象、商标),在法理的价值判断是,对著名作品的保护同时,是否也要予以限制,以保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微妙平衡。当一个作品能被模仿时,显然是如雷贯耳了,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这样的作品街谈巷议不可避免。滑稽模仿固然会冲击作品的权威,但著名作品的被挑战与戏谑,也会推动文化多元化,而不是被凝滞,亦如公众人物享受名人待遇,则其隐私性比普通人小。所以滑稽模仿存在有合理性。史记有滑稽列传(该滑稽并非搞笑的意思),“谈言微中,亦可以解纷”,也说明小人物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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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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