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即人受到侵犯时,有权自卫,即“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所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被害人的自卫,旁观者的见义勇为,都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侵犯伤害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惟防卫过当的,则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实际上,有时候正当防卫也是义务。即面对别人受到危害时,旁观者有义务去施救,如果见死不救,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德国、法国都有见死不救(或不去救助)的罪名,古代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规定。设立该罪名的目的,显然要求市民互相帮助,形成见义勇为的氛围,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
德国刑法第323条C (不进行救助):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该条规定,能救不去救,且救助对本人不会造成重大危险或影响的,构成犯罪。不过现实中,案例很少。此法条适用少。
法国刑法第 223-6条 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 50 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法国的刑期比德国重,并细化为积极的制止犯罪与消极的放弃救助两种情况。
唐律疏议第456条“邻里被强盗不救助”: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被告知)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官吏),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官吏))不即救助者,徒一年。——唐律规定,比较完整,尤其指出了渎职官吏不及时救助的也要定罪,比法国德国的规定周全严密。
那么我们现在是否也要立法见死不救罪?窃以为,时机还没有成熟。须知,要鼓励见义勇为,首先要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即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的认定虽然近年来有进步,但还是不能达到社会的期待。譬如打架,首先会被推定为互殴,而不是细致分析动手的前因后果,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少案例,法理上认为是正当防卫,而被司法认定是犯罪行为。有网友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于是得出结论“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司法倡导正当防卫还不够,见义勇为就不能成为普遍现象,那就谈不上要别人去见死不救了。所以期待司法理念的转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在法律指引下,见义勇为成风时,才讨论见死不救是否要立法不迟。
古代司法观念,正当防卫很少,而是视为互殴。譬如,唐律疏议就没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仅在“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中,作为特例规定了一条。相反,对于打架则一律认定为互殴。唐律疏议第310条“两相殴伤论如律”:‘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这条规定很无理,竟然把有理的后还击也作为斗殴罪,等于是任人欺负而不得还手。不许反抗。之所以这样规定,大概是朝廷不希望民间有武力反击吧。到了现代社会,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市民有权自卫。
我国刑法第20条 【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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