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2021年1月,一对夫妻以4万余元的价格,在周大福网店买了12件黄金首饰。这些首饰与日常销售价相差约20.91万元。之后,周大福通过平台客服与夫妻联系,告知价格标错,要求撤销订单,并向二人各赔付500元,未果。4月,周大福起诉。法院认为,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且原告事后向其表示歉意并进行赔付。一审判决,因重大误解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互相返还首饰与购物款。
这个案件引发网络热议:销售者自己犯错,可以撤销,如何消费者买贵了,能否退货?其实,本案的判决是对的,只是说理未周全而已。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简单地说,就是一方过失犯错,使得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造成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认定的难点是,造成多大的损失为显失公平?一般参照两个指标,一是金额总数。如果损失金额不大,只是几百几千,远超诉讼或仲裁的成本,可视为轻微损失,法律不理琐屑之事,不予撤销。本案涉及20多万,可谓重大损失。二是要看比例,即造成的低价与原价相差多大?一般要相差50%以上,算显失公平,如果幅度不大只是10-20%等,则不算。本案将24余万的首饰卖为4万,相差6倍,比例甚大,构成显失公平了。
处理重大误解案件时,真正要解决纠纷,还要涉及赔偿问题的。就如本案,一方面撤销合同,返还首饰,另一方面周大福标签错误,导致撤销,须向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这个缔约损失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交易、交涉的误工费、交通费、资金的利息等。周大福的原方案是补偿500元,少了点,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就不止这些了,如果补偿为5000元,和解可能性会大些,或可避免后面的诉讼成本,打个官司、请个律师的费用是超过5000元的。其次,就周大福的公关而言,如果把该损失作为广告费,宁愿便宜了一回消费者,而打出更高服务标准的广告,也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毕竟在销售犯错的情况下,与消费者打官司,副作用不小。
最后,如果消费者买贵了,也是有法律救济的,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若欺诈卖贵,退一赔三。如果消费者买错,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是重大误解,同样可以撤销。在重大误解撤销上,法律对双方是公平的,惟要注意,撤销的时间很短,只有90日(从知道或应知道重大误解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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