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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视剧《底线》热播。该剧是最高法院指导下拍摄的,专业性强,更重要的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接地气,引发共鸣。这些案件,有的本来就是热点事件,譬如聊城辱骂案、江歌案、货拉拉司机案、学霸弑母案等,经过电视的演绎播出,娱乐的同时,起到普法的作用。当然,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真正的案件处理,与电视剧差距还是蛮大的。看看就行,不必当真。又,既然是艺术,则必有虚构的情节,以达到艺术的效果。可是,这些对号入座的当事人,都还在,都希望在剧中形象好点,如果不好,就不免会发生争议,譬如货拉拉案当事人就发表了异议意见。这里,就涉及到真实案件改编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窃以为,真实事件改编为电影电视,至少涉及版权、隐私权、名誉权法律问题。

关于版权。真实案件,尤其是公共事件,众所周知,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以此为素材,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无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若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估计也没法拍了),但最好还是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协助拍摄,以避免其他方面可能的侵权。未取得当事人协助的拍摄,则应该忠诚于原案,局限于原案的报道与判决书内容等。可是,电视剧反映生活,要深入观众人心,不免要虚构情节。一旦虚构,超过原事件的范围,就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有,当事人的一些书信等作品,也是有版权的,若未经同意,就在电视中擅自公开,也有侵权之虞。

关于隐私权。隐私权即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生活秘密,譬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话、通信、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等。《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原则上,真实事件改编电视的,应该就案论案,对于案情之外的当事人隐私,未经同意,不应披露。当然,这样会限制故事情节,不能放开手脚拍摄了。

关于名誉权。这个当事人最为敏感,因为涉及到社会的评价、今后的生活遭遇。这也是改编中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因为,诉讼的本质上是双方矛盾尖锐,一方胜诉,另一方必然败诉,不存在调和的空间(调解、和解的除外)。法院是居中审判,是非分明,不和稀泥,故案件一旦判下来,必有一方名誉受损。将真实案件拍摄为电视,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事实(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标准),或自己形象被丑化,则势必不满,会来交涉,甚至引发诉讼。可是,电视不是纪录片,是有情节的,假如全部忠实案情,则故事不圆满,可能索然无味,故势必要设置人物角色,涉及到当事人名誉权的问题。改编时,须把持住人物的“度”,尽量忠实原貌,不去刻意贬损,避免侵权。

其实,除了真实案件改编为电视电影外,现在抖音上的各种直播,尤其是拍摄别人生活的直播,也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与版权问题。这些直播,事先都应该取得被播人的同意,即他们同意公开他们的生活。未经同意的直播,会造成被播人的困扰,譬如私生活被公开、形象不佳、名誉下降等,都会构成民事侵权。换言之,艺术或表演,涉及他人权利的,要尊重权利,要在法律框架内创造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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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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